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金法民三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珠海市泰然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泰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三初字第33号原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吴康模,局长。委托代理人游艳,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泰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伟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珠海市泰然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12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060元,由原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长  程 怡代理审判员  吴郁郁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