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赵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赵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0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住所地在南通市城港路9号。负责人潘琦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林明,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姚伟,该行职员。被告赵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诉被告赵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贷记卡欠款为由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陈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苏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