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姜苗与刘如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苗,刘如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姜苗,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如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威环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抚育费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威环执字第17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丛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