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碧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彩珍与邵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珍,邵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碧商初字第7号原告:刘彩珍。被告:邵高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彩珍与被告邵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彩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刘彩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胜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鹏鹏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