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阜阳市颍泉区育才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42号原告:王某某。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赵娜,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云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系陈某父亲)。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陈某母亲)。委托代理人:卞伟,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颍泉区育才学校。委托代理人:赵群,安徽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阜阳市颍泉区育才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79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慧 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梦晨(代)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4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