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台执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惠宾与被执行人罗江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惠宾,罗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586号申请执行人施惠宾,男,出生于1983年12月14日,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被执行人罗江波,男,出生于1981年10月8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汉台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转让费130000元,利息45402.39元(2012年3月10日至2014年11月10日期间)2、承担受理费1560元、执行费2158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179120.3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其已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的缴费收据,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台执字第0058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