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号与祖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号,祖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051号申请人:王号,男,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祖传玲,女,汉族,1966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王号与被申请人祖传玲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王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祖传玲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路某处房屋(权证号:1200****)及位于淮北市帝景翰园某处房屋(权证号:1300****号),以上房屋查封价值85万元范围内。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红连、李静共同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西侧某处门面房一间用于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祖传玲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路某处房屋(权证号:1200****)及位于淮北市帝景翰园某处房屋(权证号:1300****号);二、查封担保人王红连、李静共同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西侧某处门面房一间(产权证号:淮私产字第03****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