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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3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赖锦洪与郭得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锦洪,郭得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630号申请执行人赖锦洪,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郭得的,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锦洪与被执行人郭得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得的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赖锦洪借款47,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及房管部门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36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逸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