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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喻全昭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周远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全昭,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周远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526号原告喻全昭,男,生于1954年12月1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连江路二段17号。法定代表人康小波,经理。被告周远强,男,生于1967年12月16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全昭与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周远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全昭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全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全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7.00元,减半收取65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00.00元,合计1458.50元,由原告喻全昭负担。审 判 员 张瑞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代 锐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