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晋执行字第2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心灵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心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420-1号申请执行人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心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晋民初字第73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被执行人房屋由另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优先受偿,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赖珊珊执行员  洪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