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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贲桑吉卓么诉被告林占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贲某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互民初字第78号原告:贲某某,女,土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农民。被告:林某甲,男,土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农民。原告贲某某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不服本院互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终字第2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贲某某、被告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贲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4月27日在丹麻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1月11日生育男孩林某乙,2007年7月6日生育女孩林某丙。共同生活中,被告不好好挣钱,不照顾我及孩子的生活,经常打麻将。为家务琐事有争吵、打架的事实。2012年11月份,因双方感情不好,我离家出走。2013年3月28日我起诉要求离婚,经法庭调解和好后,但之后没有共同生活。现我已做绝育手术。夫妻共同财产有砖木结构西房5间、土木结构的东房4间、“常州”牌手扶拖拉机1辆、“军统天马”牌摩托车1辆、面柜1对、大门1个,投资到双树猪场的政府扶贫款5000元。有债务1500元。现起诉要求与离婚,男孩林某乙由被告负责抚养,女孩林某丙由我负责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财产折价款20000元,债务15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林某甲辩称:原告所述婚姻及子女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情况均属实。共同生活中,有为家务琐事争吵、打架的事实。我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两个孩子由我负责抚养,财产不同意分割,债务1500元由我负责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4月27日在丹麻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1月11日生育男孩林某乙,2007年7月6日生育女孩林某丙。夫妻共同财产有砖木结构西房5间、土木结构的东房4间、“常州”牌手扶拖拉机1辆、“军统天马”牌摩托车1辆、面柜1对,投资到双树猪场的政府扶贫款5000元。有债务1500元。婚后为家务琐事有争吵、打架的事实。2012年11月份,原告离家外出。2013年3月份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和好,但双方未共同生活。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林某乙由被告负责抚养,女孩林某丙由其负责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财产折价款20000元,债务15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所证实,并经庭审核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因感情不和离家外出已有两年有余,期间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和好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外出后两个子女虽一直随被告生活,但考虑原告已做了绝育手术的实际,原告要求女孩林某丙由其抚养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其财产折价款的请求符合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支持,就补偿金额问题,综合考虑双方家庭财产情况及债务,酌情确定15000元较为适宜。债务15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贲某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二、男孩林某乙由被告负责抚养,女孩林某丙由原告负责抚养;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财产折价款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债务15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星全鸿代理审判员  马小兰审 判 员  花生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建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