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行审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与建德嘉韵家纺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建德嘉韵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建行审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钱晓华。被执行人建德嘉韵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钧良。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2014)1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建土政罚决(2014)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06年,建德嘉韵家纺有限公司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在本市钦堂乡钦堂村非法占用1877平方米土地建房用于工业生产,现已完工。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有建筑物占地面积1378平方米、建筑面积1471平方米。其中1065平方米为住宅用地,建有建筑物占地面积677平方米、建筑面积764平方米,位于村庄范围内,属于允许建设区,符合钦堂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95平方米为耕地,属于有条件建设区,17平方米为园地,位于圈外园地范围内,属限制建设区,建有建筑物占地面积701平方米、建筑面积707平方米,不符合钦堂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破坏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和《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建德嘉韵家纺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877平方米土地,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707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764平方米建筑物,并处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7平方米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每平方米25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65平方米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5元、破坏795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4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82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8月20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4)第26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土政罚决(2014)10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拆除被执行人建德嘉韵家纺有限公司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707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由建德市钦堂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764平方米建筑物的内容,由建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罚款人民币48200元的内容,由建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邵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