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调执字第723、724、728、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日秋、王俊敬等与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日秋,王俊敬,侯忠才,杨旭波,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723、724、728、729号申请执行人李日秋。申请执行人王俊敬。申请执行人侯忠才。申请执行人杨旭波。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1431号。法定代表人万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日秋、王俊敬、侯忠才、杨旭波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即劳人终字第21号、435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