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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虎军与被执行人马俊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虎军,马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张虎军,男,汉族,山西省兴县人。被申请执行人马俊平,男,汉族,山西省榆社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虎军与被执行人马俊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俊平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马俊平在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河峪信用社帐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俊平在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峪信用社帐户存款31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庆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