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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永刚与傅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世友,李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41-1号原告:傅世友,男,回族,1956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李永刚,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世友诉被告李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世友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永刚位40万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傅世友所有的位于颍州区颍河西路清波苑X号楼X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0140333**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傅世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傅世友所有的位于颍州区颍河西路清波苑X号楼XX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0140333**号)。二、冻结被告李永刚银行4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