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裁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郭庆忠与郭庆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忠,郭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裁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郭庆忠,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郭庆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郭庆忠与郭庆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应尽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商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 韩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