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初字第7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中奎与XX、李正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奎,XX,李正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7112号原告赵中奎,男,195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XX,男,198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李正秋,女,1989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中奎诉被告XX、李正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中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中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中奎负担。审 判 长 董希林人民陪审员 陈少波人民陪审员 王祥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