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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327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大同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陶 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