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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邹光木与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光木,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邹光木,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赖永福,男,汉族,1966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城西关大街42号。法定代表人段鹏举。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光木与被告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光木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光木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光木撤回对被告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15元,减半收取1608元,由原告邹光木负担(已交纳)。代理��判员弋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