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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茂华与昌敢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华,昌敢年,付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049-1号原告李茂华,男,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昌敢年,男,汉族,仙桃市人。被告付翠兰,女,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华与被告昌敢年、付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茂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茂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茂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