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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林雪影与鲁少华、林冷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影,鲁少华,林冷双,金显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766号原告:林雪影。被告:鲁少华。被告:林冷双。被告:金显宝。原告林雪影为与被告鲁少华、林冷双、金显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雪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少华、林冷双、金显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雪影起诉称:被告鲁少华、林冷双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10日,被告鲁少华向原告林雪影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被告金显宝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鲁少华、林冷双偿还原告林雪影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金显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鲁少华、林冷双偿还原告林雪影借款187826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原告林雪影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籍信息,用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用于证明被告鲁少华、林冷双婚姻关系的事实;4.借款借据,用于证明被告鲁少华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由被告金显宝作担保的事实;5.转账凭证,用于证明原告支付借款的事实。被告鲁少华、林冷双、金显宝均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其待证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2年12月10日,被告鲁少华向原告林雪影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每月支付利息一次。被告金显宝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人还清所有本息之日止。后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偿还25万元,剩余借款本息至今分文未还。另查明:1、被告鲁少华、林冷双于1998年12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2、借款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月期(含)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0%。本院认为:被告鲁少华向原告林雪影借款30万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债务虽然系以鲁少华个人名义所借,但债务发生于被告鲁少华、林冷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林冷双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87826元及利息。综上,原告林雪影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在保证期间内,被告金显宝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权向被告鲁少华、林冷双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鲁少华、林冷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林雪影借款187826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二、金显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金显宝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鲁少华、林冷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7元,由鲁少华、林冷双、金显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57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德广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林再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