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余乾福与饶英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乾福,饶英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73号原告余乾福,个体户。被告饶英柳,个体户。原告余乾福诉被告饶英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乾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饶英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乾福诉称,2011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被告出具了三份借条给原告,约定12个月内还清,并同意口头利息3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未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饶英柳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质证,原告提交1、借条原件三份,证明被告饶英柳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120,000的事实;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被告饶英柳未提交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日,被告饶英柳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余乾福借款4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余乾福人民币肆万元整。此据。具借人:饶英柳”。2011年12月9日,被告饶英柳又向原告余乾福借款2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余乾福人民币贰万元整。此据。具借人:饶英柳”。2011年12月15日,被告饶英柳再次向原告余乾福借款60,000,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余乾福人民币陆万元整。此据。具借人:饶英柳”。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未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被告饶英柳三次向原告余乾福借款,被告均出具了借条,且被告对借款事实未提出异议,故原、被告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引起本案纠纷,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借条中对利息内容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饶英柳应归还原告余乾福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