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21
案件名称
李会芬与李会文、李会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会芬;李会文;李会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罗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李会芬,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 委托代理人毛彩莲,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会文,男,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 被告李会武,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芬诉被告李会文、李会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芬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会芬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会芬、刘采莲、何林亲、何林星、何林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李会芬负担。 审判员 张选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世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