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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乌恰天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恰县江额结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恰天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恰县江额结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乌恰天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恰县。法定代表人贾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乌恰县江额结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恰县新城九区。法定代表人周建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乌恰天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乌恰县江额结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中民四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乌恰县江额结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恰县江额结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的存款5428270(其中案款本金5374000元,案件执行费5427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恰县江额结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恰县江额结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明宗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