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滴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孙宝新与鸡西市辛得来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新,鸡西市辛得来煤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滴民初字第614号原告孙宝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艳,鸡西市滴道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鸡西市辛得来煤矿。投资人辛宝金。委托代理人张秉虎,男,汉族,系鸡西市辛得来煤矿法律顾问。原告孙宝新诉被告鸡西市辛得来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宝新的委托代理人张晓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鸡西市辛得来煤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宝新诉称:原告于2011年7月在鸡西市辛得来煤矿工作,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与被告约定计件工资,每月支付一次。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2012年10月、11月,2013年10月、12月,2014年3月和4月工资,共计9,600.00元工资。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请求支付工资,被告拒绝给付,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9,600.00元工资;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鸡西市辛得来煤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孙宝新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2014年8月25日滴道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出具的投诉登记表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辛得来煤矿拖欠工人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的工资。证据二、2014年8月26日滴道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出具的对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辛宝金做的笔录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2014年9月24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辛宝金出具的承诺书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被告鸡西市辛得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辛宝金承认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且承诺在2014年12月15日前将工人工资全部开完,至今未兑现。证据三、2014年9月9日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鸡劳人仲不字(2014)第3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1张(原件),证明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被告单位不在劳动法调整的范畴,故起诉至法院。证据四、拖欠工资明细表一份1张(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是被告单位的通风工,每月工资是2700元,2012年10月、11月、2013年10月、12月份被告欠原告的工资7000元,2014年的3月、4月被告欠工资2600元,合计拖欠9600元。证据五、鸡西市辛得来煤矿生产矿长XXX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孙宝新所提交的证据四工资表是真实的。被告鸡西市辛得来煤矿未提交证据本院经过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对原告孙宝新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7月原告孙宝新受雇于鸡西市辛得来煤矿,从事通风工工作,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孙宝新每月工资2,700.00元。2012年10月、11月、2013年10月、12月份,2014年3月、4月原告孙宝新完成工作后,被告鸡西市辛得来煤矿一直未支付原告孙宝新工资。2014年8月25日,于忠胜、吴宝平等受雇于被告鸡西市辛得来煤矿的工人因被告拖欠工人工资,将被告鸡西市辛得来煤矿投诉至鸡西市滴道区劳动保障监察局。2014年8月26日9时,被告鸡西市辛得来煤矿法定代表人辛宝金在鸡西市滴道区劳动保障监察局询问时,承认拖欠工人工资并承诺于2014年12月15日前将拖欠工资全部支付。2014年9月4日,原告孙宝新因被告鸡西市辛得来煤矿拖欠其劳动报酬向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之规定,以原告孙宝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被申请人不在劳动法调整范畴为由,于2014年9月9日做出鸡劳人仲不字(2014)第3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原告孙宝新的申请。2014年11月25日,原告孙宝新以被告鸡西市辛得来煤矿拖欠其劳务报酬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鸡西市辛得来煤矿支付拖欠的9,600.00元工资。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者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由劳务提供者向劳务接受者提供劳务,劳务接受者向劳务提供者支付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一方必须向对方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的一方则必须为对方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但双方口头约定了原告孙宝新的工作任务及被告鸡西市辛得来煤矿应予以支付原告孙宝新的劳务报酬且原告孙宝新已经为被告鸡西市辛得来煤矿提供了劳务,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孙宝新提供劳务后,被告鸡西市辛得来煤矿未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已构成违约。本案中,原告孙宝新主张被告鸡西市辛得来煤矿拖欠其劳务报酬,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其的9,600.00元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鸡西市辛得来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宝新劳务报酬9,6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鸡西市辛得来煤矿承担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吕昕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