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岳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0,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