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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岳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0,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