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二终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二终字第1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满族,1971年3月16日生,原住长春市净月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潭委*组,现押于长春市北郊监狱四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满族,1969年11月1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上诉人孙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代理审判员 肖 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蓬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