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杨中建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1434号原告杨中建,女,1985年5月13日出生,瑶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伍铜球,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江泽姣,男,1941年9月8日出生,瑶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公司。地址:新宁县金石镇春风社区解放一路**号。负责人:何越秦。委托代理人钟山,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徐景平,该公司综合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中建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中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中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异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