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民一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宜章县赤石铅锌矿业有限公司与曾平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章县赤石锌矿业有限公司,曾平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民一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宜章县赤石锌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自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腾建杰,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平宪。上诉人宜章县赤石铅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石铅锌矿)因与曾平宪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赤石铅锌矿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赤石铅锌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宜章县赤石铅锌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已予以免交。本裁定由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桐辉审 判 员 蒋向京代理审判员 何伦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郝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