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宋利与屈天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利,屈天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宋利。被告屈天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东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维明。原告宋利与被告屈天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原告宋利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宋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宋利承担。审判员 向峥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斌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