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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金执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吴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明,曹学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金执字第420-1号申请执行人吴忠明。委托代理人周益锋,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学才。申请执行人吴忠明与被执行人曹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张金民初字第0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吴忠明起诉要求曹学才、顾丽华偿还借款本金76000元,现吴忠明同意由曹学才于2014年7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2014年9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2014年11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5年1月15前支付16000元予以了结;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曹学才负担,该款吴忠明已向法院预交,由曹学才于2015年1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吴忠明;三、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则双方无涉;四、曹学才如有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吴忠明有权就本金76000元、案件受理费850元,合计76850元,扣除已履行部分一并提前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曹雪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忠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曹雪才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曹学才避债外出,下落不明。本案尚未执行到位768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金民初字第0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沈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