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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军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军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允会。委托代理人柏基鹏。被告顾军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军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