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五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与济南市历城第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济南市历城第三中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五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温守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英芳,山东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城第三中学,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永军,校长。委托代理人高君宝,山东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第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经本院通知后不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菲审 判 员 高同先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