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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郭洪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郭洪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850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以下简称重庆农商行万州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265-2。负责人陈开平,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伟,男,汉族,1974年2月24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太金,男,汉族,1986年2月4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系该行职工。被告郭洪建,男,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插旗村6组98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5208033758。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商行万州支行与被告郭洪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商行万州支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商行万州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商行万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商行万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国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志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