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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仕剑与被执行人福建南平远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程至建、彭碧珍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剑,福建南平远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南平市东岭汽车仓储有限公司,程至建,彭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陈仕剑,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住建阳市。被执行人福建南平远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程夏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南平市东岭汽车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法定代表人官乾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程至建,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彭碧珍,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阳市人民法院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潭民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陈仕剑为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的刘荣富所有的坐落于建阳市×××路1层2店的房屋(房产证号:×××)、3层301房(房产证号:×××)。现因该案本院已作出(2014)潭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提供但保的房产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陈仕剑为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的刘荣富所有的坐落于建阳市×××路1层2店(房产证号:×××)、3层301房(房产证号:×××)的房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冬明审判员  胡世清审判员  阮丽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范正刚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