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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陈爱叶、周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陈爱叶,周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653号申请执��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责人:王益盛。被执行人陈爱叶。被执行人周碎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爱叶、周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在乐清市住建局、国土局亦无财产登记。本院认为,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款5万元及利息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6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