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江民初字第3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戈立诉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图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戈立,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图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3720号原告李戈立,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张学,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国权,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杨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鑫,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梦,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四川图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叶明艳。委托代理人廖秀健,北京赵湘宁(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秀军,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戈立诉被告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图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戈立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戈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戈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决定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戈立负担。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