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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杨现军、高翔与高翔、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现军,高翔,张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347号原告杨现军。委托代理人吴刚领、李建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翔。被告张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现军诉被告高翔、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1988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人石玉霞名下位于××的房产(郑房权证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石鑫、石永全名下位于××的房产(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二、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1988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智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全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