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倪玉英与上海九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698号原告倪玉英,女。委托代理人金雨薇,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九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隐金明村九丰6026号。法定代表人杨天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玉英诉被告上海九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夷 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丹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