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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朱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垫法刑初字第00040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9月2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幸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租用垫江县城宇田花园33号门市开设游戏室,后将购买的“狮霸天下”、“鲨鱼”、“一键十鲨”游戏机各1台,计为赌博机16台放置在游戏室供他人赌博,并雇请冉某某、万某为参赌人员服务。2014年9月2日晚,垫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该游戏室查获上述赌博机及赌资3292.5元,抓获参赌人员2名。被告人朱某某于2014年9月25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开设赌场获利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门市租用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本案说明、认定自首意见书、证人冉某某、万某、易某某、黎某的证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赌博工具游戏机及赌资3292.5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建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麒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