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XX敲诈勒索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XX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300号罪犯刘XX,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静乐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定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19���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4)晋城监减字第96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XX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至2014年9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1次,监狱嘉奖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XX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XX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XX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 赢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毕婧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