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马某甲与周某某、周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周某某,周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马某某,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告马某甲,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周某某,女,约25岁,汉族,住淮阳县。被告周某甲,男,约62岁,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马某甲诉被告周某某、周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二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二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733元,由原告方承担。审 判 长 曾晓飞审 判 员 豆品允人民陪审员 邵士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耀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