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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催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顺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沈雪龙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市顺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催字第00022号申请人张家港市顺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雪龙。申请人张家港市顺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400051/26275203:出票日期2014年10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4月21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张家港市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张家港保税区汉达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应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张家港市顺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该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已找回,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张家港市顺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邓 月审判员 李国良审判员 钱满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天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