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亚芳与被告霍亚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霍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59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霍某,���,汉族,1987年4月26日生,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周三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霍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学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红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