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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亚芳与被告霍亚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霍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59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霍某,���,汉族,1987年4月26日生,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周三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霍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学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红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