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何加月保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加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何加月,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591946-1。负责人:周海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加月与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怀民二初字第00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