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游龙与上海明酷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龙,上海明酷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781号原告游龙,男,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上海明酷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登路1028弄7号7218室。法定代表人孙广军。本院受理原告游龙与被告上海明酷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游龙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龙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游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 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明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