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园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苟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22号原告苟某,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委托代理人邹维高,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女,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苟某负担。审判员 郭怡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