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224号原告:王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军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舒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