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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224号原告:王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军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舒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