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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民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千明与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千明,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2780号原告刘千明,居民。被告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发区开发大道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黄俊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拯民,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玲,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千明与被告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千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千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千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依法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刘千明负担。审 判 长  陈律心审 判 员  顾 飞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