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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晨英与被上诉人何玲敏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晨英,何玲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晨英,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玲敏,女,汉族。上诉人李晨英因与被上诉人何玲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李晨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晨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晨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后为337.5元,由李晨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庆刚审判员  于 磊审判员  吴健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一菲 关注公众号“”